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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 LAW、CODE - 修改建築法第13條的提案

frank029 - 2007 四月 16 (星期一) 1:04 pm
文章主題: 修改建築法第13條的提案
看到有板有人提出相關議題
我想這部分跟土木建築未來發漲有極大影響

建築人認為
土木、結構兩公會正利用選舉形成壓力團體,企圖迫使立委諸公提案修訂建築法第十三條,將建築物設計監造權利納入土木技師與結構技師。

土木人認為
主要是在爭"統合權"
建築設計還是給建築師做
就像建築案的結構設計給技師做一樣



站長 - 2007 四月 16 (星期一) 3:54 pm
文章主題: 聽說現在二讀通過了
聽說現在二讀通過了...二讀一過只能挑錯字或者語意不清的修正...
frank029 - 2007 四月 18 (星期三) 11:28 am
文章主題: Re: 聽說現在二讀通過了
知己知彼
請大家討論及論述
下述反對建築法第13條修正案之理由:

1 建築物設計人工作中之建築設計與統合協調工作無法分割:建築設計為建築物設計中之全面性、整合性考量,設計時不僅須考量法規、基地、建築物理環境、建築設備、建築材料、營造技術與工法、結構與設備之界面整合等等,本身就包含了統合協調工作。故無法將建築設計與統合協調工作分割。

2該修正條文違反採購法不得轉包之規定:建築物設計監造人工作主要為建築設計監造,結構與設備為相關之專業小包;建築設計為主,結構與設備設計為輔。建築物設計監造人當然須由最主要的建築設計工作者擔任,怎能由小包擔任之後,再將主要工作違法(採購法)「轉包「給建築師。

3即使建築物設計人僅須負責統合協調,土木技師亦無能力擔任:建築物設計人之主要工作為建築設計與相關統合協調工作,建築師養成教育完全符合建築物設計人之條件,反觀土木技師養成教育除了沒受過建築設計訓練,建築相關設備、法規等訓練亦欠缺,如何擔任建築物設計監造之統合協調工作,完全不符合建築物設計人所須之條件。

4 現行條文無修正之必要:建築法第13條現行條文已施行多年,唯一法定建築物設計監造人為開業建築師,建築系所之教育、建築師考試之科目與內容、建築師開業之條件等,雖非完全針對建築物設計監造人設計,但均符合建築設計監造人之要求,各類技師之中,也只有開業建築師能完全符合建築師之要求,故建築法第13條規歷經多年之施行,證明條文內容完善,並無修法之必要。

5 土木技師為搶奪建築物設計監造人工作,無視民眾權益受損:土木技師為了一己之私,不僱專業領域之不同,欲取得建築物設計監造人之資格。就如同在開刀抬上,護士負責統合協調工作,只須將開刀工作交由醫師處理,就可以主持整個開刀工作一般,那躺在病床上的病人權益如何不受損?

站長 - 2007 四月 18 (星期三) 5:35 pm
文章主題: 立委重選之後就會重新開始嗎
是不是立法委員重選之後...
所有的立法程序 就會重來...
也就是說...
之前進入二讀的 "建築法第13條修正案"
就都不算數了...
要新的立委在進行立法程序!?!?!?
Wii - 2007 四月 19 (星期四) 7:22 am
文章主題: 孫子兵法:「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大家能注
孫子兵法:「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大家能注意此議題,多交流溝通
小弟先將個人意見說明如下(個人土木背景,因此代表土木人的角度來思維此問題):
1. 營造業(土木業)長期經濟景氣低迷,然土木工程乃工業之火車頭,國家經濟交流之基底,試論若沒有造橋鋪路(雪山隧道、高速鐵路等等重大建設),何來經濟帶動?城鎮活化?近年因土木不景氣已導致各所學校土木相關科系教育招生面臨重大挫折,實論產業之不健全對於土木人的出路確實有很大的束縛。在所有營建工程中,建築物規劃、設計、興建、維護可說是最廣大的市場(例如一條馬路開過去,就只是一條馬路,但兩旁的建築物隨便細數也有十幾棟甚至更多、樓層更高......如此單純的比喻便可瞭解)。建築物理應歸類為土木營建所有工程中的一環,怎能將其單獨歸類為建築師獨攬之業務?土木人更無法苟同建築人僅就「建築美學素養」之堅持便可認定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僅可為建築師獨攬?
2. 平心而論,任何工程攸關人身安全者之最莫過於「結構」、「山坡地」以及「其他應經專業檢定之輻射鋼筋、防火材質、安全設備等等」,建築美學固然重要攸關人文之感官,但其對人身安全之重要性則屬其次,當然若站在美化城市、提升生活品質上有其一定的影響性......但小弟由一個角度下去切入:「為何台灣人喜歡到歐洲、日本、美國旅遊看當地的建築呢?如果自從民國65年後建築法第13條將建物限制為建築師獨佔業務(補充:由技師公會資料說明提到民國65年以前仍是技師、建築師皆可承接),在這法條施行已經30多年的情況下,台灣建築物真能跟歐美日那樣聞名讓世人趨之若鶩想觀光一窺其之美麗莊嚴嗎?若再就世界矚目的觀光景點「艾菲爾鐵塔」「舊金山大橋」甚至目前台灣堪稱第一美橋的「台北大直橋」,皆是出自土木背景所設計、技師所把關的傑作......也因此個人認為美學固然重要,但也就是因為流於主觀(就像每個人喜歡吃的菜、口味不同一般),就像民主要廣納眾言一般才會更民主,難道美學一定只能由建築師觀點來切入才是專業的嗎?不禁讓人以為建築師依據此法來保障其業務、保障其主觀而能有如同世界名畫一般主觀的拍賣價格來取得規劃設計費來表現其規劃設計之獨特性......因此我認為問題就是出在建築法第13條。
3. 順應世界潮流:若世界先進國家(美國、歐洲)甚至中國大陸的法規若皆不允許建築物設計、規劃獨為建築師獨攬,理應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方合理。就目前個人所瀏覽的資訊確實只有日本建築師為全國性獨攬建築物規劃設計,但這在於日本建築系養成背景全面並重,並不如同台灣建築系養成走美系路線(大幅著重美學養成),其他領域頂多充其量全部站50%左右......以如此之角度來比較,若美國容許建築規劃設計技師、建築師皆可接案,那為何台灣不能?況且不只美國,歐洲甚至中國大陸的許多國家也都沒有建築師獨攬限制?如果台灣走美國的路線或者以先進歐日為榜樣來看待,那試問對於建築物規劃、設計之規定難道不應該傚法歐美日先進的作法來修正規定嗎?
當然以目前制度下也是有土木背景的人由於感興趣作建築規劃設計而去考建築師成功的人,但那是屈就於目前制度下的作法,然而我們所要探討的是制度的合理面,畢竟,有人窮其10~20年都在為技師、建築師證照而努力都還不能如願,這也是很辛苦的一件事情。在就另一個角度來探討,理工背景的人通常比較不會主動思考,都是依照一定的SOP或既定指示來做事情,也因此對於既有的制度大多數很自然地選擇不做懷疑地去接受,我在這裡提出也只是希望能喚醒土木背景的大大,趁著這個跟我們自身與建築背景人事相關的議題上,能多發揮思考的意義,因為唯有多思考、多懷疑,才不會被人牽著鼻子到處走,這才是小弟心中的裡想。
以下附上「土木、結構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先前提案立法院的各自說明內容供版上諸位大大參考,更希望各位能多多發表您的看法,有更多的看法就是活水,更能找到解答:
(一)土木、結構技師公會Propose提案報告書如下












補充:立法院提案關係文書

(二)建築師公會Defense提案報告書如下









或許真理就隱藏在這兩篇報告書中,就立委連署人數來看「土木、結構公會」勝出;再就篇幅來看也是「土木、結構公會」勝出(小弟理工背景的,對於數字敏感度高一點,請勿笑納);再看佐證資料內容「土木、結構公會」我認為也佔上風............當然這並不代表該法案是否未來仍否會被高層政客們拿出來探討。但這個世界不可否認就是「形勢比人強者佔上風」的趨勢,小弟回想建築法第13條民國65年當時之所以會通過,或許多少反應當時建築非常景氣也因此培養出很多勢力大的建築師group甚至xx幫之類的,這些人當時或許與高層暢通,本來就很容易在當時「不民主」的時代將法案強勢修改........但畢竟現今的台灣多元民主,許多不合理的地方雖然仍然存在,但持續在改善中.........也期待這個議題能還給土木、建築一個公理=最佳解(抱歉,又得說我是念理工的,數字觀念比較敏感)[/img] 眼汪汪
Wii - 2007 四月 19 (星期四) 7:27 am
文章主題: 沒錯,新科立委上任,一切從零開始
Dear 站長:
小弟會拋出這個議題也是希望該議題不要被中斷,就像媒體新聞報導般,熱的時候每台拚命炒,觀眾兩三天看膩了就趕快擺到冰箱讓他冷掉.............這也像爬樓梯一般,好不容易在之前已經爬了好幾階,不期待一定要成功,但好歹也不要讓話題在年底以前就無故消失.........如同重重地從樓梯上摔下來一般,捲土重來。

sandaniel.tw - 2007 四月 21 (星期六) 10:23 am
文章主題: Re: 沒錯,新科立委上任,一切從零開始
Wii 寫到:
Dear 站長:
小弟會拋出這個議題也是希望該議題不要被中斷,就像媒體新聞報導般,熱的時候每台拚命炒,觀眾兩三天看膩了就趕快擺到冰箱讓他冷掉.............這也像爬樓梯一般,好不容易在之前已經爬了好幾階,不期待一定要成功,但好歹也不要讓話題在年底以前就無故消失.........如同重重地從樓梯上摔下來一般,捲土重來。


請問一下...有人對立院生態熟的嗎!?!?!
三八萌
sandaniel.tw - 2007 四月 21 (星期六) 6:08 pm
文章主題: 我的建議
根據立法院的資料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1_int/0101_int_09.jsp?ItemNO=01010900

立法程序為


而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
Wii - 2007 四月 23 (星期一) 2:07 am
文章主題: 請各位土木人、建築人踴躍發表您的看法
請各位土木人、建築人踴躍發表您的看法
Dear 本站網友:
此篇有關「修改建築師第13條」之討論文章,小弟有以下幾點建議:
1. 小弟在此將該件議題重新完整在此呈述,並加上小弟自身看法,無非是希望身為土木人的你(妳),能從今天起重視這個問題。因此請大家熱心廣為宣傳此篇討論區給您的週遭土木相關的親朋好友。因為過去可能有80%的土木人並不知道立院曾經有發生過這件事情。
2. 小弟認為任何事情只要於情、理、法上站得住腳,久而久之不合理之處勢必會被導正(當然快慢要看議題被重視與否)),小弟並非論定也無權論定該「修改建築法第13條」有問題,畢竟這個議題牽涉到很多層面,不同背景的人也會有不同看法,因此很主觀................但只求關心這件事情的人能夠越來越多、意見發表越來越充沛,才能加速這個議題在土木、建築甚至社會發酵。
3. 由於本站目前瀏覽人數還不及「土木技師討論」舊站,因此確實需要靠大家的力量以「一傳十、十傳百;讓大家告訴大家」一起來注意到這個議題。
4. 小弟深覺現今社會無可避免地一定是「形勢比人強」導向的時代,要求立委的事情可能天天都在發生,憑什麼讓我們的議題能讓他們重視,除非達到「形勢確實比人強」的標準,而這標準當然必須建立在底下幾個基礎:
a.非常多人注意到此議題。也就是充足的人數關心,喚起大家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b.充沛的網路討論篇幅,如果只是現在的小貓兩三篇,就算把立委叫來看了,他們可能也感受不到人氣、感受不到重視程度,此議題被喚醒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c.擁有各類不同的看法,無論支持或反對的看法,只希望能有越來越多人來閱讀討論此篇,讓大家從不同角度、面向切入,如此方能形成一股「強大的重視力量」。

總而言之,請各方人士多多發表,也請已知道該議題的大大廣為宣傳給您週遭的人知道。另外,更希望能夠喚起土木人關心我們自己產業、關心社會的熱忱,畢竟過去工程背景給人的感覺就只有「安靜、沈默寡言、認份」,並不是說這樣不好,但台灣不像先進國家那樣制度健全,要吵的議題才會被重視、要吵的孩子才會有糖吃。或許土木人(工程背景)就是缺少那一塊(我們或許擅長數學、習於計算精確、但卻少了主動表達自我的特質)),也因此產業進步的動力就是較缺乏、也改革較慢。(印象很深刻看過一部松島菜菜子飾演的「大河拜金女」,裡面的男主角是位數學家(印象深刻連切個蛋糕分成20人份都要用數學公式來計算,那種做事要求精確但卻不善於表達自我的特性),形象也是沈默寡言、不善表達,造就了該劇情由起初女主角極度討厭男主角,到後來終於瞭解男主角的用心,只是不善於把自己的感覺表達出來讓對方知道罷了,若男主角起初就能善於表達,還需要愛得如此辛苦嗎?同樣的道理希望各位能瞭解小弟要表達的意思,若各位能瞭解,其實這件事情只是小弟借用的一個借鏡。
frank029 - 2007 四月 24 (星期二) 11:39 am
文章主題: 房子你會找誰來設計呢
我想用業主角度來看
假如我有房子要找人設計會考慮哪些因素呢?
考慮因素:1.安全2.美觀3.舒適4.經濟
1.安全:結構,基礎
2.美觀:外觀設計
3.舒適:環境控制
4.經濟:工程管理,材料選擇

由以上土木及結構技師應對於安全及經濟方面較大優勢
而美觀舒適以建築師有較好控制能力

若5樓以上由各專業技師就專長部分設計就較能兼顧
綜觀來講似乎統合能力並不是建築師的專長
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回歸市場機制,似乎對業主較有利,
應為有較多選擇,也可以考慮優先因素來選擇交由誰來設計

站長 - 2007 四月 24 (星期二) 5:13 pm
文章主題: Re: 房子你會找誰來設計呢
frank029 寫到:
我想用業主角度來看
假如我有房子要找人設計會考慮哪些因素呢?
考慮因素:1.安全2.美觀3.舒適4.經濟
1.安全:結構,基礎
2.美觀:外觀設計
3.舒適:環境控制
4.經濟:工程管理,材料選擇

由以上土木及結構技師應對於安全及經濟方面較大優勢
而美觀舒適以建築師有較好控制能力

若5樓以上由各專業技師就專長部分設計就較能兼顧
綜觀來講似乎統合能力並不是建築師的專長
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回歸市場機制,似乎對業主較有利,
應為有較多選擇,也可以考慮優先因素來選擇交由誰來設計


我覺得很有道理... 眼汪汪
kev1488 - 2007 四月 24 (星期二) 7:18 pm
文章主題:
很高興能有這個論壇來倡言
不然只有建築人的論壇不斷的污衊
看了真不爽~~~
Bruce - 2007 五月 14 (星期一) 4:56 pm
文章主題: 請各位土木人支持土木.結構技師公會推動建築法第13條修正案...
前面已有許多先進針對土木.結構技師擔任建築物設計人.監造人的適宜性提出許多充份的論述(或引用土木.結構技師公會的文件).
但可能大家還不是很清楚修法對土木人的重要性.

請容小弟在此提出三個論點:

1.通過後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將與建築師平起平坐.
此點將使土木人的社會地位有顯者的提昇,且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將不再僅僅只是建築師的附屬技師或下包,大家皆有公平的機會擔任建築物的設計人及監造人,主要取決於建築物的機能.服務品質及專業能力等等.想想以前建築師稱為"建築技師",也只是技師科別中的一支,但自從建築師成為四師(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後,社會地位便遠高於其他技師,因此土木人不應在漠視了,說句不好聽的,"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啊!

2.土木行業的餅將被做大,工作機會相對增多,待遇也有提昇的空間
土木市場長期僧多粥少,大家低價搶標,惡性競爭的結果,導致利潤越來越微薄,隨著工作機會的增加,大家也能稍獲喘息的機會.

3.藉由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將促使土木建築產業進步.
小弟無意挑起土木人及建築人的惡鬥,也無貶低建築人的意思,只是轉述之前課堂上一個老師所說的話作為例子而已,記得他說建築師大致可分為三流.一流建築師如李祖原.貝聿銘.安藤忠雄等人,設計的作品令人賞心悅目,往往成為當地地標.二流建築師則以一般建案及景觀設計為主,表現中規中矩,偶有佳作.三流建築師則是大部份靠套圖,並以接監造案為主要業務的建築師.相信土木人的加入,並不會對一.二流具有實力及才華的建築師造成多大的影響,排擠最大的應是三流建築師,但也會促使他們精進設計能力及服務品質.整體而言,市場的自由競爭,才能促使產業的進步,受惠最多的將是社會上廣大的民眾.故不應只是以搶建築人飯碗的角度來看.

小弟才疏學淺,但實在不忍僅看到少數先進重視此議題,故希望藉由拋磚引玉,來引起更多先進們的共鳴.也希望土木人能更加團結.

歡迎各位先進對小弟提出批評及指教,謝謝!!
Wii - 2007 五月 15 (星期二) 2:56 am
文章主題: 馬善被人騎、人善被人欺
建議版上的人大家集思廣益一下吧,如何讓土木、建築人能多針對這個問題多加表達意見呢?其實這個世界本來就存在很多問題......所有問題不可能一瞬間獲得改善,想要改善問題,一定要獲得多數人的重視,並經過討論與評估也才能找出解決之道
今天假設自己圈內人都悶不吭聲,更不用想說圈外人(有力人士)會來注意這個問題.................因為人家會當作「你們悶不吭聲就代表這不是問題」來看待........個人深覺這個世代不像以前專憑一種專業就能吃得開,學理工的也不能只是將自己分內事情做好而不懂得發現問題、反映問題.....................希望土木人不要落到「馬善被人騎、人善被人欺」的窘境囉

Wii - 2007 五月 21 (星期一) 12:50 am
文章主題: 舊菜重炒~~~熱一下
小弟請各位站上的朋友們,針對此議題,請多發表您們的看法吧。請各位多多思考,也讓這個議題再暖暖機吧。
ewb2 - 2007 五月 23 (星期三) 1:25 pm
文章主題: 只是幫忙熱個機……
先聲明,這個討論串貼的東西都很大篇,我並沒有認真看完,只是上來幫忙衝個人氣,順便賺點積分,所以講錯的地方,請不吝指正。

先說這個法案修法通過的可能性,我認為只要立法院不空轉,把法案一直擱著,修法通過的可能性很高。我的思考原則是依據當年王建煊做財政部長(應該是吧?)時,不是搞開放民間銀行申設嗎?原本是有條件及有限家數的,但因為各方角力不斷,以小鋼砲的聰明才智也沒法搞定,最後乾脆全部開放,讓資本市場的自由競爭機制來決定銀行的存續。

延續前面銀行的例子,開放的結果,並不是每一家銀行都跟未開放前一樣,只要掛上銀行的招牌就財源滾滾來,
所以建築法第13條的修法,只不過是把原本被建築師獨享的大餅搶回來分食罷了,並沒有達到把餅做大的效果。
希望技師公會能持續研議,看能不能制定一部專屬土木人的「土木法」,才可能澈底解決目前僧多粥少的困境。
Wii - 2007 六月 30 (星期六) 2:34 am
文章主題: [轉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一則關於建築法第13條修正之討論
這個議題確實還沒有有個圓滿的解決,只希望大家能夠不要忘記此議題
原文轉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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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13條

蔡丁貴教授在本期第四版談及建築法第十三條,現行條文為「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65年1月8日修正前原條文為「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有關建築法第13條65年修法後,並未立即落實,內政部於80年鑑於高樓大廈建築日益增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之設計、監造,須賴專業技師辦理,乃以80年9月17日台內營字第8071916號函令,應落實建築法第13條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80年2月4日,正本函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副本函營建署及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轉知會員,確實依照建築法第13條及技師法第16條規定,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將建築結構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詳北市工建字第61825號函)

內政部82年8月4日以台內營字第8272637號函令,頒布「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同年8月31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北市工建字第65147號函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公告施行。

84年2月24日經濟部經(八四)工字第八四OOOO三一號令與內政部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八六號令會銜公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法源為依技師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

84年2月30日內政部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三O二號,正本給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副本給營建署等。其主旨為「檢送『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發布實施配合訂定相關執行作業會議紀錄」。其結論為:

一、有關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內政部82年8月4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訂頒之「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為行政命令,目前既依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並已奉行政院核定,簽證規則發布實施後(已發布),依該規則第五條另由內政部訂定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指定項目,據以實施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前開內政部82年8月4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二、有關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前經研議以公共安全、環保、省能關係密切者優先辦理在案。惟其中電氣、瓦斯、給水等相關公會團體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儘速研訂相關設計規範及項目,並於本(八十四)年三月底前送內政部。至排水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納入「現場構築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規範」中一併研訂;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原則上以達一定規模以上,併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中予以規範;昇降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目前「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對昇降設備管理及檢查制度已有規定,有關專業工程簽證作法,由內政部另案檢討。

三、有關建築物專業工程應簽證之規模標準,併請各公會團體研提具體意見,於本(八十四)年三月底前送內政部憑辦。

四、有關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建議經濟部參酌技師公會及各單位意見檢討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應以容許重疊為原則。

84年3月16日內政部以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三三一號函,頒布「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其依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請注意該法源為依技師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非建築法第13條)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其結構專業工程部分簽證項目如下:1、構造種類;2、基礎開挖設計及其鄰房安全影響之考量;3、基礎設計;4、結構材料規格;5、設計載重;6、水平側向力分析;7、結構系統之規劃及分析;8、結構設計;9、層間位移及碰撞距離;10、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項目。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時,有關地質鑽探資料,應指定下列各款,由登記有案之鑽探業應用地基鑽探方法調查。1、鑽探孔數及分布位置;2、鑽孔深度;3、取樣及試樣項目;4、地質構造分析。

前項第1至第3款由建築物結構專業技師負責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並審查其報告內容。至第(四)款應由具有分析鑽探報告資格之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內政部82年8月4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建築物結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建築法第13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係指辦理設計及監造應無疑義。雖然「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已依技師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頒布,該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指依建築法所訂之範圍。」故內政部應儘速公告建築法第13條應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之範圍,以簽證規則指定簽證項目(行政命令再授權之規定,刑民事責任較輕,行政責任也曖昧不清),在法理上不僅無法規範應交付辦理的委託人(起造人等),也是不符合已施行的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此蔡丁貴教授呼籲建築主管機關應有整套合理合法的建築制度設計,勿讓九二一不當倒塌建築物再次重演。

warren - 2007 七月 08 (星期日) 9:17 am
文章主題: 建築法13條
我人在德州唸書(營管),以前在台灣擔任結構技師,專事房屋建築結構設計及公共工程的結構設計業務!

對於這個議題,我想首先以我在德州這邊看到的例子來說吧!
這裡對於建築師的期待主要是空間規劃,使用性設計,及美學設計!
而對於結構/土木工程師的期待主要是結構安全,可施工性規劃,及經濟性,時程規劃(營建管理).
兩者都稱為PE, professional engineer.

由於功能明顯不同,所以兩者之間不太會有爭議,偶爾只在於可行性或安全的爭論!

我想建築法第十三條的爭議主要來源,在於他強制賦予建築師為唯一的設計者,而非視設計工作為一綜合的設計成果. 因此使得建築師相對於其他工程師取得有利的談判地位, 並導致其他設計工作者無法享有其專業的尊重. 以美國而言,設計的整合工作沒有強制規定主導權, 可以由顧問工司,專業工程師,或是其他單位來處理! 每個設計者拿到自己那一部分應得的報酬, 整合的報酬就由整合的單位獲得! 非常的單純!

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二個爭議點在於建築師為唯一的監造人. 此監造人的稱呼本來就有點語意不清了,權利及專業義務都沒有明確的定義! 如果本法條的原意是為了促進公共安全,故委由傳統的統整者-建築師來監督,或許可以理解! 只是基本上每個設計皆有其專業的養成, 建築師當然無法以一代之,但現行的法令卻剝奪了其他設計工作者的監督權, 無論是結構安全或是水電空調設施的有效性等等, 建築師因立法思考不嚴謹而成為全功能的審查人員; 在無法明白各專業的學理下,建築師當然只能按圖要求, 甚至是完全不去現場察看(很常見)!
所以建築法第十三條的唯一監造人的規定,充其量只是給予了建築師額外的收入來源,也就是可以當業主唯一代表的監工,按圖要求! ----這種程度高中生就可以了!(但回過頭來講,業主監工跟營造廠監工還是不同,因為角色利益問題 - 業主需要有自己的監工以確保不會蒙受損失)

然而我想設計者都會有同樣的想法,就是到現場去監看自己的設計是否能被順利實行,有些重要的環節是否出了問題;但現行的法律,由於沒有強制要求(除非業主貼錢),所以簡單來說,除建築設計外,其他結構,機械,空調,管線的設計,都沒有經過專業的檢視,設計者也沒有機會有學習回饋(lesson learned)的機會!

因此第十三條的本欲提升工程品質的原意反而無法達到,只創造了一個不當得利的角色 - 監造的建築師!

雖然其他的工程設計者也沒有損失 - 只要設計,不需要確保 - 但這樣的環境對於房屋建築的使用者來說並不公平! 我想如果政府真的有心,仍是應該把這一塊空缺補起來才是!

另一方面,第十三條對於國內土木的營建管理教育非常不利!
由於建築師的養成部分對於營建管理本科的缺乏,卻被強加要執行設計管理,施工管理,時程管理等,由於沒有理論基礎,所以演變成土法煉鋼,部分更成為沒有管理的情形! 而國內土木科系培養出來營建管理人才,也因為制度使然,只能於公共工程發展專業,進行許多已發展成熟的工期模擬,衝突模擬,視覺化管理等等的專業管理技術;反觀於房屋建築部分,在管理部分的成熟度,科技使用度上簡直就像是落後國家一樣,大部分連projct軟體都不會使用, Gantt chart 不會畫, 要怎麼樣讓國內的房屋建築的營造管理升級呢?

建築系若想要適當的跨進營建管理的領域,說真的,學校內就要多學營建管理的課,充實營建管理的專業,然後請許多土木系畢業的營管博士來教,設置建築營建管理的研究所,把建築分為設計類及營建管理類,等等! 之後就可以創出一個全世界僅有的系統,建築系的畢業生分成藝術家類的建築師, 跟類土木的建築師!

或者, 把房屋建築的監造放出來(規定取消最好), 讓學校已培養好的營管人才也能投入房屋建築,帶來營建管理的現代化!!



結論:

1. 如果政府有心計畫式的提升房屋建築品質 - 修改十三條,讓有能力的人(設計管理專才)來整合設計, 並規定各設計者監造, 並領取應得的報酬! --->品質變好, 成本變貴

2.或,乾脆取消十三條規定, 每個設計者就簽證自己的部分, 監造就由業主自己取捨是否組成自己的監造團隊! ---->或許會有品質問題,使用者保障不足


後述:

事實上建築師受這法條保障了這麼久,根本上對這個行業根本就沒有好處! 業主當然知道建築師沒辦法監造,所以建築設計費+監造費的表定費率往往會被打個60%~ 45%, 隱含的就是業主知道建築師在監造部分的無作為, 建築師的高度藝術專業也因此受到損傷! 更有甚者, 許多建築師最後把自己定位成為監工,只會急急忙忙去學一些講一些很膚淺的監造言論,連自己的專業都忘了!

房屋建築的不專業 ---- 技師不會受傷, 受傷的是使用的人民


Warren
(沒有仔細校稿,請見諒)
站長 - 2007 七月 08 (星期日) 5:48 pm
文章主題: Re: 建築法13條
warren 寫到:

結論:
1. 如果政府有心計畫式的提升房屋建築品質 - 修改十三條,讓有能力的人(設計管理專才)來整合設計, 並規定各設計者監造, 並領取應得的報酬! --->品質變好, 成本變貴
2.或,乾脆取消十三條規定, 每個設計者就簽證自己的部分, 監造就由業主自己取捨是否組成自己的監造團隊! ---->或許會有品質問題,使用者保障不足

後述:
事實上建築師受這法條保障了這麼久,根本上對這個行業根本就沒有好處! 業主當然知道建築師沒辦法監造,所以建築設計費+監造費的表定費率往往會被打個60%~ 45%, 隱含的就是業主知道建築師在監造部分的無作為, 建築師的高度藝術專業也因此受到損傷! 更有甚者, 許多建築師最後把自己定位成為監工,只會急急忙忙去學一些講一些很膚淺的監造言論,連自己的專業都忘了!
房屋建築的不專業 ---- 技師不會受傷, 受傷的是使用的人民
Warren
(沒有仔細校稿,請見諒)

眼汪汪 我覺得warren大大寫的真的很好~很有說服力~

不過現在正值高普考期間,上站的人會少很多,等考完或許會有比較熱烈的討論吧。
恩恩~
Wii - 2007 七月 26 (星期四) 12:46 am
文章主題: 請連結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網站中-技師報處:http://www.twce.org.tw/NewsDetail.aspx?
近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有刊登一篇關於「建築簽證&建築法現行狀況」的研討會內容。

欲閱讀完整詳情者,請連結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網站中-技師報處:http://www.twce.org.tw/NewsDetail.aspx?id=2723

摘錄一些內容如下:

民國60年改為建築師一人獨攬「設計人及監造人」大權
繼民國70年「國家賠償法」施行後,我國建築法規自民國72年起,逐漸由「大有為」政府修改為「小而沒」政府,架空「國賠法」,讓民眾投訴無門。工業革命以來,建築設計分工愈細愈雜,我國建築法卻將民國27年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之共同負責,於民國60年改為建築師一人獨攬「設計人及監造人」大權。我國建築業能不亂嗎?

行政院於民國72年4月頒布「改進建築管理方案」,,也就是所謂「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施行後,民國72年豐原高中大禮堂倒塌,民國 73年政府修改建築法時,再將第34條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物工程圖樣、計算書、說明書」修改成為 「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簽證負責」;第56條則從「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修改成「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我國建築法規可說是由「大有為」政府轉進「小而沒」政府。
綜合言之,歷年來有關建築法規的爭論不外乎以下三點:(1)可否行政與技術分立(國家責任問題)?(2)監造人該不該負監造不當責任(國家責任問題)?(3)設計人須不須負連帶責任(個人或團隊責任問題)?
爭論點牽涉到的法令則有:(1)憲法第二章;(2)刑法第193條及(3)建築法第13條。目前,我國建築制度在形成「無國家責任」與建築師「獨家責任」的條件下,卻一直努力規劃獲取美日之「有國家責任」的尊榮,與可以推卸懲罰的「團隊責任」說,我國建築業乃矛盾百出唉。
本文建議,徹底修改刑法第193條是為治亂首要任務。刑法第193條修正,建築法第13條自然也會走上正途。刑法第193條之修改建議先考量已二讀的黨團朝野協商版。
附註:「(第一項)工程設計人、承攬人、監造人或其他監工人,於設計、指揮、營造或拆卸建築物、道路、橋樑或其他工作物時,違背建築、營造、設計技術法令或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b]
Wii - 2007 九月 22 (星期六) 2:43 am
文章主題: 熱心人士越來越多,希望土木人也能夠熱烈回應
最近感覺版上的熱心人士越來越多,這是好事一件,幾天前,當我看到技師報又提到這篇與建築法13條有關的文章時,正想著要在站上與大家分享..........沒料到早已有熱心人士比我更早將該文轉載過來此站,這是好事一件,因為代表加入該站的熱心人士越來越多了。

提出這篇文章的一個很要命的重點,正中土木人的要害......大家有空可以算一算,全台灣跟土木相關科系的學校與老師數量之多,土木可謂與法律相當的大科系,但土木界的老師與學生在養成背景上,似乎很難積極主動去關心一些與力學、與考試以外影響土木權益更大的事件,這不是一個好的現象,因為疏於關心人的問題,久而久之,人的問題(或說「法的問題」)上面吃了虧,總是對產業甚至對整體環境的影響最大..........希望站上的人都能關心到此議題,因為這與你我只要與土木建築或說工程相關的人來說,是很重要的事件。技師報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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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建築法第 13 條修法 籲土木學界奮起

...

....921 大地震造成 87 人死亡的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案,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結構計算和配筋圖繪製的職員,陳金菊有期徒刑兩年半、監工宏程建設公司職員,徐茂雄有期徒刑 2 年; 6 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裁定移送民庭審理。另判決書指出,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張宗炘,將設計結構部分,交由不具專業結構技師資格的陳金菊負責,張宗炘審核時卻未發現錯誤。

....然而 921 之後,令人最印象深刻的事情,卻是『建築師公開聲稱自己監造的房子倒了不必負責任』。建築法 13 條規定建築師為設計監造人,但建築師自認監工人不等於監造人,以規避刑責。這種論調,社會大眾不懂,老實說我們也不懂。只覺得建築師拿業主的錢辦事,到底替業主做些什麼?

....其實,建築法 13 條是由更早以前的建築法第 4 條修改而來。建築法第 4 條原來規定是「建築物之設計人稱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 --- 」,當時建築法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民國 60 年,新修訂之建築法 13 條,卻悄悄改成建築物設計只有建築師可以設計監造。因此,今天我們倡議『建築法 13 條的修訂』,乃是要改回民國 60 年之前的正確,那不是倒流,是回歸正統。

....事實証明『監造不實為 921 大地震屋毀人亡的主因』,建築師獨攬設計與監造,專業不分工,權責不相符,是導致災害不斷發生的導火線,建築法實施 36 年的結果,已證明禁不起 921 大地震的考驗,為導正台灣建築管理的亂象,我們嚴肅的建議,建築法 13 條應立即修訂。條文的修法應擁有權責相符的精神,監造人,即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之監工人,即使土木技師和結構技師一旦當上監造人,也必須負責法律上的監造責任,是為公平、公正態度,不再像現在法定監造人的建築師,屢屢以監造非監工卸責,置百姓生命於不顧。

....如今,推動建築法 13 條修法仍無法突破瓶頸,原因除建築師公會和建築師背景出身的立委強力杯葛外,土木人對修法的推動共識不足亦為重要原因,尤其學界參與十分冷淡,土木相關科系師生投入度嚴重不足,值得重視。譬如說,在立法院召開建築法 13 條的公聽會時,建築系有六位系主任及十多位教授,號召大批同學一起捍衛他們所謂的工作權;反觀土木、結構技師方面,只有一、兩位教授,在為建築安全的修法而戰。甚至建築師討論區網頁,動作更是頻頻,建築系六位系主任,一再召開因應修法之對策會議,學生們也不斷向連署修法的立法委員施壓、陳情;而在校的土木工程系學生,連建築法 13 條的爭議性何在?尚且不知,遑論聲援建築法 13 條修法 … ,因此本文必須嚴正呼籲,為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土木工程系學子今後工作權的確保,土木系的教授與學子們,不宜再不食人間煙火,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建築學界的舉動,不也是值得參考的,是嗎?
gemini0619 - 2007 十二月 23 (星期日) 9:41 pm
文章主題:
在PTT的八卦版裡
有個主題是 [好奇] 有沒有建築師的八卦
這串越看越不是滋味
尤其是19419 作者Tamiya
不提建築師大權在握的情形反而講得建築師可憐兮兮
專業也就在外觀設計 舒適 法規
憑什麼來擔任整合的角色..
看到這種拿著糖吃又對人哭著說苦的人..
感覺實在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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