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rren 寫到: |
結論:
1. 如果政府有心計畫式的提升房屋建築品質 - 修改十三條,讓有能力的人(設計管理專才)來整合設計, 並規定各設計者監造, 並領取應得的報酬! --->品質變好, 成本變貴
2.或,乾脆取消十三條規定, 每個設計者就簽證自己的部分, 監造就由業主自己取捨是否組成自己的監造團隊! ---->或許會有品質問題,使用者保障不足
後述:
事實上建築師受這法條保障了這麼久,根本上對這個行業根本就沒有好處! 業主當然知道建築師沒辦法監造,所以建築設計費+監造費的表定費率往往會被打個60%~ 45%, 隱含的就是業主知道建築師在監造部分的無作為, 建築師的高度藝術專業也因此受到損傷! 更有甚者, 許多建築師最後把自己定位成為監工,只會急急忙忙去學一些講一些很膚淺的監造言論,連自己的專業都忘了!
房屋建築的不專業 ---- 技師不會受傷, 受傷的是使用的人民
Warren
(沒有仔細校稿,請見諒) |
我覺得warren大大寫的真的很好~很有說服力~
不過現在正值高普考期間,上站的人會少很多,等考完或許會有比較熱烈的討論吧。
恩恩~
Wii - 2007 七月 26 (星期四) 12:46 am
文章主題: 請連結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網站中-技師報處:http://www.twce.org.tw/NewsDetail.aspx?
近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有刊登一篇關於「建築簽證&建築法現行狀況」的研討會內容。
欲閱讀完整詳情者,請連結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網站中-技師報處:http://www.twce.org.tw/NewsDetail.aspx?id=2723
摘錄一些內容如下:
民國60年改為建築師一人獨攬「設計人及監造人」大權
繼民國70年「國家賠償法」施行後,我國建築法規自民國72年起,逐漸由「大有為」政府修改為「小而沒」政府,架空「國賠法」,讓民眾投訴無門。工業革命以來,建築設計分工愈細愈雜,我國建築法卻將民國27年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之共同負責,於民國60年改為建築師一人獨攬「設計人及監造人」大權。我國建築業能不亂嗎?
行政院於民國72年4月頒布「改進建築管理方案」,,也就是所謂「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施行後,民國72年豐原高中大禮堂倒塌,民國 73年政府修改建築法時,再將第34條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物工程圖樣、計算書、說明書」修改成為 「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簽證負責」;第56條則從「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修改成「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我國建築法規可說是由「大有為」政府轉進「小而沒」政府。
綜合言之,歷年來有關建築法規的爭論不外乎以下三點:(1)可否行政與技術分立(國家責任問題)?(2)監造人該不該負監造不當責任(國家責任問題)?(3)設計人須不須負連帶責任(個人或團隊責任問題)?
爭論點牽涉到的法令則有:(1)憲法第二章;(2)刑法第193條及(3)建築法第13條。目前,我國建築制度在形成「無國家責任」與建築師「獨家責任」的條件下,卻一直努力規劃獲取美日之「有國家責任」的尊榮,與可以推卸懲罰的「團隊責任」說,我國建築業乃矛盾百出唉。
本文建議,徹底修改刑法第193條是為治亂首要任務。刑法第193條修正,建築法第13條自然也會走上正途。刑法第193條之修改建議先考量已二讀的黨團朝野協商版。
附註:「(第一項)工程設計人、承攬人、監造人或其他監工人,於設計、指揮、營造或拆卸建築物、道路、橋樑或其他工作物時,違背建築、營造、設計技術法令或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b]
Wii - 2007 九月 22 (星期六) 2:43 am
文章主題: 熱心人士越來越多,希望土木人也能夠熱烈回應
最近感覺版上的熱心人士越來越多,這是好事一件,幾天前,當我看到技師報又提到這篇與建築法13條有關的文章時,正想著要在站上與大家分享..........沒料到早已有熱心人士比我更早將該文轉載過來此站,這是好事一件,因為代表加入該站的熱心人士越來越多了。
提出這篇文章的一個很要命的重點,正中土木人的要害......大家有空可以算一算,全台灣跟土木相關科系的學校與老師數量之多,土木可謂與法律相當的大科系,但土木界的老師與學生在養成背景上,似乎很難積極主動去關心一些與力學、與考試以外影響土木權益更大的事件,這不是一個好的現象,因為疏於關心人的問題,久而久之,人的問題(或說「法的問題」)上面吃了虧,總是對產業甚至對整體環境的影響最大..........希望站上的人都能關心到此議題,因為這與你我只要與土木建築或說工程相關的人來說,是很重要的事件。技師報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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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建築法第 13 條修法 籲土木學界奮起
...
....921 大地震造成 87 人死亡的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案,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結構計算和配筋圖繪製的職員,陳金菊有期徒刑兩年半、監工宏程建設公司職員,徐茂雄有期徒刑 2 年; 6 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裁定移送民庭審理。另判決書指出,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張宗炘,將設計結構部分,交由不具專業結構技師資格的陳金菊負責,張宗炘審核時卻未發現錯誤。
....然而 921 之後,令人最印象深刻的事情,卻是『建築師公開聲稱自己監造的房子倒了不必負責任』。建築法 13 條規定建築師為設計監造人,但建築師自認監工人不等於監造人,以規避刑責。這種論調,社會大眾不懂,老實說我們也不懂。只覺得建築師拿業主的錢辦事,到底替業主做些什麼?
....其實,建築法 13 條是由更早以前的建築法第 4 條修改而來。建築法第 4 條原來規定是「建築物之設計人稱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 --- 」,當時建築法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民國 60 年,新修訂之建築法 13 條,卻悄悄改成建築物設計只有建築師可以設計監造。因此,今天我們倡議『建築法 13 條的修訂』,乃是要改回民國 60 年之前的正確,那不是倒流,是回歸正統。
....事實証明『監造不實為 921 大地震屋毀人亡的主因』,建築師獨攬設計與監造,專業不分工,權責不相符,是導致災害不斷發生的導火線,建築法實施 36 年的結果,已證明禁不起 921 大地震的考驗,為導正台灣建築管理的亂象,我們嚴肅的建議,建築法 13 條應立即修訂。條文的修法應擁有權責相符的精神,監造人,即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之監工人,即使土木技師和結構技師一旦當上監造人,也必須負責法律上的監造責任,是為公平、公正態度,不再像現在法定監造人的建築師,屢屢以監造非監工卸責,置百姓生命於不顧。
....如今,推動建築法 13 條修法仍無法突破瓶頸,原因除建築師公會和建築師背景出身的立委強力杯葛外,土木人對修法的推動共識不足亦為重要原因,尤其學界參與十分冷淡,土木相關科系師生投入度嚴重不足,值得重視。譬如說,在立法院召開建築法 13 條的公聽會時,建築系有六位系主任及十多位教授,號召大批同學一起捍衛他們所謂的工作權;反觀土木、結構技師方面,只有一、兩位教授,在為建築安全的修法而戰。甚至建築師討論區網頁,動作更是頻頻,建築系六位系主任,一再召開因應修法之對策會議,學生們也不斷向連署修法的立法委員施壓、陳情;而在校的土木工程系學生,連建築法 13 條的爭議性何在?尚且不知,遑論聲援建築法 13 條修法 … ,因此本文必須嚴正呼籲,為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土木工程系學子今後工作權的確保,土木系的教授與學子們,不宜再不食人間煙火,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建築學界的舉動,不也是值得參考的,是嗎?!
gemini0619 - 2007 十二月 23 (星期日) 9:41 pm
文章主題:
在PTT的八卦版裡
有個主題是 [好奇] 有沒有建築師的八卦
這串越看越不是滋味
尤其是19419 作者Tamiya
不提建築師大權在握的情形反而講得建築師可憐兮兮
專業也就在外觀設計 舒適 法規
憑什麼來擔任整合的角色..
看到這種拿著糖吃又對人哭著說苦的人..
感覺實在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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